即将于7月1日生效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被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世界民族研究室主任、西南民族大学特聘教授周少青视为一项重大的法治创新。他指出,该法并非仅仅为了“反歧视”或维持现状,而是主动承担国家责任,致力于推动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周少青认为,这种“积极促进”的立法理念在全球范围内具有独特性,并且是为响应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的需求而进行的创新。
从“族群本位”转向“共同体本位”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念转化为法律条文。周少青将其与西方国家过度关注族群界限和特殊权利安排的立法模式进行了对比。他表示,西方的立法模式可能导致“族群权利”压倒“公民权利”,加剧社会分裂。而中国在承认差异的同时,并未固化这些差异,而是在尊重多元的基础上,构建更高层次的国家认同。这种从“分”到“合”、从“族群本位”向“共同体本位”的转变,为解决全球族群分裂问题提供了“多元一体”法治化的中国方案。周少青强调,没有团结的进步是盲目的,缺乏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共识基础,发展成果很容易被削弱。该法体现了国家在凝聚社会共识方面的责任担当。
从“消极保护”转向“积极促进”
周少青进一步指出,没有“进步”的团结是脆弱的,缺乏经济上的共同富裕和现代化的物质支持,团结将难以维系。他认为,民族问题不仅仅是权利分配的问题,还需要通过共同发展来化解结构性差异。该法明确提出“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正是这种发展性理念的体现。他提到,西方国家的民族立法多以“权利法案”或“反歧视法”的形式出现,主要目的是防止国家或多数群体对少数群体造成伤害,或被动承认少数群体的某些特权。然而,这种模式忽视了发展的动力机制,不利于社会整合。相比之下,中国的这部法律是“促进型”立法,它没有停留在“不歧视”或“保护现状”的层面,而是要求主动作为,通过法律“促进”各民族在共同“进步”中实现深度“团结”。
从“纸面”走向“地面”
自今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来,中国许多省市已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措施。一些地区提出通过产业发展来巩固共同富裕和民族团结的物质基础;另一些地区则以社区为基础,将法律倡导的“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转化为可衡量的微观治理指标。周少青认为,这些举措的可贵之处在于,它们没有将法律教条化,而是结合当地的地理和人口结构,精准地找到了“促进”的着力点。
谈及法律实施可能带来的变化,周少青分析,在语言方面,该法既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权利,也赋予民众在更广阔的舞台上参与公共事务的“发展性语言权”。在文化方面,法律鼓励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学习、交流融合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在就业方面,法律推动跨区域人员流动,打破隐性壁垒,以实现更平等、更充分的发展机会。他同时提醒,法律要从“纸面”落到“地面”,还需要建立从“软引导”到“硬约束”的机制闭环。周少青强调,虽然“促进型”法律以倡导为主,但对于破坏民族团结、危害中华民族共同体利益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玩家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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